前幾天,FB的朋友轉貼了一篇文章,標題是「女兒做不到的事別要求媳婦去做」。文章的作者以大姑的角色,奉勸所有的媽媽們,不要一味要求媳婦做些自己女兒都做不到的事,我看了之後感觸良多,我們這些走進婚姻的女人們,有多少人被迫放下身段,做盡一些吃力不討好的事,又有多少人婚後被迫離開職場,收起碩士博士文憑,乖乖地待在家裡相夫教子?

多少身為別人媳婦的女人,為了圖個太平日子,必需盡諂昧之能事地討好夫家老小;原本十指不沾陽春水的公主,為了一張名為「結婚証書」,實為賣身契的破紙,硬生生把兩隻手搞得像菜瓜布一樣的粗糙;在娘家可以睡到自然醒的特權,進了別人家就立刻被剝奪;那些髒了的馬桶、碗筷、衣服.....,在脫下婚紗的剎那,就要立馬學著清理;為了所謂的「愛」,不但被迫去喊兩個「陌生人」爸媽,還得跟他們裝熟......。 這一切「義務」,從來都不在結婚契約裡,可是因為整個社會對女人都抱持這樣的期待,弄得女人是不管愛不愛做雜務,她都得ㄧ肩挑,為的就是能夠被夫家「肯定」,可笑的是,媳婦做得再多,她在夫家人眼裡仍舊是「外人」,是個有好康可以直接忽略的「 隱形人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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